
2025/04/29 / 黃婉柔
[記者黃婉柔/屏東報導]屏東一名孫姓女子(下稱孫女)於112年5月出售其在111年12月買入之臺中市豐原區之房地,並於112年6月買入屏東縣內埔鄉之房地。而孫女持有臺中市豐原區之房地僅146天,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者,房地合一稅稅率須以百分之45計算應納稅額。又孫女於申報房地合一稅之同時,主張依同法第14條之8規定,適用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,申請減除部分稅額137萬餘元,惟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(下簡稱國稅局)查核孫女及其配偶111年及112年度工作地點位於屏東縣、高雄市,未成年子女就讀屏東縣內幼稚園,且渠等就醫地點係以屏東地區為主,並無居住臺中之事實,不予減除,應核課房地合一稅153萬餘元,經孫女向國稅局申請復查駁回確定後逾期未繳,依法移送法務部行執政執行署屏東分署(下簡稱屏東分署)強制執行。
屏東分署收案後立即核發扣押存款及查封不動產之命令,孫女於收到執行命令後驚覺遭到強制執行,立刻聯繫書記官希望不要執行其所有位於屏東縣內埔鄉之房地,因孫女現在係其配偶向銀行借款之保證人,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銀行,若執行有可能影響其個人信用及配偶之借款,因此孫女數日後即匯款153萬餘元,霸氣全額繳清稅款,之後屏東分署即迅速撤銷扣押其銀行之存款及查封不動產之命令。
屏東分署呼籲民眾若有不動產交易之情事,除應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外,並應按時繳納稅款,切勿置之不理,以免因移送執行而影響自身權益。